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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进口3907109010 聚甲醛胶粒 / POM 胶粒,为什么提示提供原产地证?

一般贸易进口3907109010 聚甲醛胶粒 / POM 胶粒,为什么提示提供原产地证?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2-13 访问次数: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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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成功入库后提示“海关退单/不受理。

被记录报;退单或入库失败;基本电子随附单据未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未传输)”。

该单我司申报了五项商品,申报时也没有勾选随附原产地证,不是是什么原因?是哪项商品要求提供原产地证吗?

五项商品分别为: 7608100000 纯铝管 (中国产);7604291090 合金铝杆 (中国产);3907109010 聚甲醛胶粒 / POM 胶粒 (中国产);3903199000 聚苯乙烯胶粒 / GP 胶粒(韩国产);3903191000 聚苯乙烯胶粒 / HIPS 胶粒(中国台湾产)。


回复内容:

一、您申报的5项商品中含有“3907109010 聚甲醛胶粒 / POM 胶粒”。根据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61号,自2017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期限5年;同时根据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9号,自2022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期终复审调查并在此期间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二、为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准确执行,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申报进口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被诉倾销产品相同的货物时,进口人应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对于直接从被诉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还必须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因此,只要申报进口货物中含有涉及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商品,进口人就需要对所涉商品提及相应的原产地证据文件。对于确实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明,经海关实际查验、审核均无法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将按与该货物相同的被诉倾销产品的最高反倾销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如对以上回复仍有疑问,欢迎进一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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